一般保證人、連帶保證人有何不同?一般保證人、連帶保證人權利與義務
買不動產時、或想原屋增貸到更好的金額,通常都會遇到一個狀況,就是本身條件沒有這麼優的狀況,需要保人來增加自己的還款能力輔助。
一、作保是什麼?
所謂「保證人」(通俗「作保」),指保證人與債權人(銀行)之間有契約行為,當債務人(借款人)不履行其對債權人(銀行)的債務,則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。保證人可以分為「一般保證人」和「連帶保證人」,兩者對於債務責任大不同,「一般保證人」對債務的擔保責任較「連帶保證人」低很多,當借款人(債務人)無法償還銀行貸款,銀行會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,將抵押的房子法拍, 如還有剩餘未償還之的債務時,才能向「一般保證人」求償;而「連帶保證人」則和借款人共同承當債務責任,如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,銀行可以同時向「連帶保證人」求償。
二、一般保證人vs 連帶保證人
「一般保證人」:銀行要向一般保證人追討其保證的債務時,必須確定借款人已無法履行債務,並且向「法院」提出強制執行後(強制、拍賣其財產等),如還有剩餘未償還之的債務時,才能轉而向「保證人」要求履行債務。
「連帶保證人」:其權利義務與借款人相當,保證人與借款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,當銀行無法從借款人取回債權後,銀行無須先對借款人追討,也無需向「法院」提出強制執行(強制、拍賣其財產等)後,即有權力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其借款人的債務
現在的銀行不能主動要求貸款人提供「連帶保證人」,如果金融機構已經取得足夠的貸款擔保品,也不可以再向申貸民眾徵取一般保證人,除非是民眾自己想加強信用條件,而主動提岀保證人。
三、責任差異
「連帶保證人」對債務的擔保責任較「一般保證人」高上很多,試想如果一對夫妻辨理離婚手續前,仍有未清償的房屋貸款,如果當初房貸的借款人是女方,而男方為「連帶保證人」,離婚後房產協議後歸女方,日後如女方無法正常還款,銀行無需將抵押的房子法拍,就可以直接向男方履行債務,不可不慎。如為男方為「一般保證人」,則女方房產會先被銀行法拍,如法拍後金額不足部分,男方才需代為清償。
根據最新的銀行法,銀行在辨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核貸時,無論是否為足額擔保,銀行都不能徵取「連帶保證人」。也就是說,過去銀行可以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,加徵「連帶保證人」,但2011年銀行法修法後,已經不行。若民眾之前的房貸契約是被銀行加徴「連帶保證人」, 可請銀行把合約中的「連帶保證人」變更為「一般保證人」。不過因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,銀行端對於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會更加嚴格。
一般保證人 |
1.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|
「債權人」強制執行「債務人」財產後,不足部分再向「一般保證人」追索 / 擔負部分債務 責任屬較輕 |
2.當事人在「保證合約中」約定,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,為「一般保證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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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「一般保證人」在「借款合約」未經法院裁決,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,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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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帶保證人 (連帶債務人) |
1.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|
責任等同債務人/擔負100%的債務 責任屬較重 |
2.當事人在「保證合約中」約定,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,即為「連帶責任保證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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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,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,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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