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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】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種建築用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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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前在介紹何謂「建蔽率」?何謂「容積率」?一文時,有提到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遮蔽率,今天我們再延伸這個議題討論,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地類別性質,編訂為甲種、乙種、丙種、丁種建築用地、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....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等共19種用地,我們現在只介紹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種建築用地。其中又以丁種建築用地更常聽到,所以特別利用一些資料解釋。
 
一、甲種建築用地: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
一般農業區,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。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,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,環境是有差一點,生活方便性也比較差,房價也較低。建蔽率60%、容積率240%

二、乙種建築用地: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
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,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。都市計劃外「鄉村區」的建築用地,何謂鄉村區的定義: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,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,通常到這些地方,充滿了田野的風味,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,是現況道路,道路系統小又窄,未來房價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。建蔽率60%、容積率240%

三、丙種建築用地:供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
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。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,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,就可以把它剷平、做好水土保持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→建蔽率40%、容積率120%,不過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政府,對於土地開發做很嚴格的管制,有些地區的政府會將容積降低,從160%降至80%,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的影響降低

四、丁種建築用地: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
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。可以合法蓋工廠,並申請工廠登記證,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→建蔽率70%、容積率300%


◎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補充說明如下

一.丁種建築用地可蓋工業設施,共有29項,包括有:

1.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(特定農業區、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,限於經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。)

2.附屬辦公室   

3.附屬倉庫       

4.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  

5.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      

6.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  

7.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      

8.防治公害設備       

9.工廠對外通路       

10.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(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。)

11.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      

12.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      

13.汽車修理業       

14.倉儲設施(賣場除外)(如屬已開發工業區者,以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為限。)

15.綠帶及遊憩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16.教育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。)

17.衛生及福利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。)

18.社區安全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19.標準廠房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0.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。)

21.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2.運輸倉儲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3.轉運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4.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5.試驗研究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6.專業辦公大樓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7.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。)

28.企業營運總部(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「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」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。)

29.其他工業設施

 

二.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,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,容積率百分之三百。但是直轄市或縣 (市)政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,並報請內政部備查,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。

 


 

瞭解完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??

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(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提供)

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,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:
使用區/劃定原則
一、特定農業區/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,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。
二、一般農業區/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。
三、工業區/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四、鄉村區/為調和、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五、森林區/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,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,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六、山坡地保育區/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、景觀、環境,與防治沖蝕、崩塌、地滑、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,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,依有關法規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七、風景區/為維護自然景觀,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,依有關法規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八、國家公園區/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、史蹟、野生物及其棲息地,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,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。
九、河川區/為保護水道、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,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十、海域區/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,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,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。
十一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    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,依有關法規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。


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編定下列各種使用地。除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,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,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。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及容許使用項目如下表:
使用地/性質
一、甲種建築用地/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二、乙種建築用地/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三、丙種建築用地/供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四、丁種建築用地/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。
五、農牧用地/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六、林業用地/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七、養殖用地/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八、鹽業用地/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九、礦業用地/供礦業實際使用者。
十、窯業用地/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十一、交通用地/供鐵路、公路、捷運系統、港埠、空運、氣象、郵政、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十二、水利用地/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十三、遊憩用地/供國民遊憩使用者。
十四、古蹟保存用地/供保存古蹟使用者。
十五、生態保護用地/供保護生態使用者。
十六、國土保安用地/供國土保安使用者。
十七、殯葬用地/供殯葬設施使用者。
十八、海域用地/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十九、特定目的事業用地/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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